章程大綱
組織章程大綱
- 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潭山許氏慈善會有限公司" (下稱``本會")。
- 本會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本會設立的宗旨如下:
- 聯絡番禺鄉親感情,交流香港工商界人士知識,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 恭敬桑梓,對番禺之交通建設,興辦學校,提供善意之建議及協助有益鄉 親之事業等;
- 發揚香港番禺鄉親團結精神,團結番禺海外華僑,謀求大眾福利;
- 調解鄉親之糾紛及本會能力範圍內解決會員困難;
- 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事業,發揚互助互愛精神;
- 為推廣及達成本會成立之宗旨,本會將致力於:
- 接受由個人、團體或機構就上述宗旨提供的捐款、付費及餜贈,並發 回收據;
- 組織籌款計劃及活動,以推廣、示範、支持及實行上述宗旨,並支付 此等計劃及活動之費用;
- 購入、賣出、租借、按揭、改善、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土地、房屋 或其他資產,無論是否租借物業、動產和不動產;
- 就實行本會宗旨所需,以有抵押或無抵押方式進行借貸;
- 就實行本會宗旨所需及在本會組織章程大綱第6 條規定下,僱用職 員,並根據香港現行僱傭法例,支付薪金、工資、津貼、退休金及其 他福利;
- 將本會非經常所需之款項,以適當的方式投資及處理,
- 辦理所有被認為附帶於或有利於上述宗旨的其他事情;但:
- 如果本會擁有任何信託資產,本會只可根據法例許可情況下,作出 投資或處理;
-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 章)附表7 陳述之權力不包括在此;
- 本會宗旨將不包括調解有關勞資或勞資組織關係的事宜。
- 本會從任何途徑獲得之收入及資產,只可用於推廣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所列之宗旨。
- 除下列第7 及第8條所列之外,不可以股息、紅利、利潤或其他方式,將本會收 入或資產直接或間接給予本會會員。
- 委員會成員不得向本會收取任何報酰,亦不得被委任為本會任何有薪酖的職位 (下列第8 條陳述之情況除外)。
- 本會有權支付合理報酬予為本會提供服務之非委員會成員。
- 本會有權支付:
- 委員會成員代本會墊支之費用,
- 合理租金予本會會員(包括委員會成員),以租用其物業。
- 報酬予任何法人或社團。
- 本會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 本會每名會員均承諾於本會在其作為會員期間或不再是會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 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港幣-元正的所需款額予本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會 在其仍為會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 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 本會清盤經償還所有債務後,任何剩餘資產,不得分發予本會會員,而須給予 或轉移給其他宗旨與本會相若的團體。若沒有適合團體,則須給予或轉移給其 他造福香港市民為宗旨的慈善團體,惟該等團體的章程或會章須同樣禁止將其 收入及資產分發給其會員或成員,程度上與本會章程大綱第四條至第八條相 同。本會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須決定此類團體,若會員未能就此作出決 定,則由香港高等法院根據前列條件裁定。若前述條款執行後仍未能找到適合 團體,剩餘資產須撥作慈善用途。
指引
慈善團體的指引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認可的慈善團體的指引
經法院判決為慈善用途的例子
- 並非所有「志願」或所謂「非牟利」團體均為慈善團體,無論這些團體設立的目的是如何 有意義。事實上,《税務條例》中並無給予「志願」或「非牟利」團體豁免繳税的條文。
- 慈善團體必須純粹為慈善用途而設立
一般來説,任何機構或信託團體如要成為慈善團體,必須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 而設立。慈善團體的法律特質是參照過往法院的判決發展出來的。 - 慈善用途分為四個類別
在實際執行時,本局認為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 h ten) 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所開列何者為慈善用途的判決,實為權威的意見,所包括者為:- 救助貧困;
- 促進教育;
- 推廣宗教;及 除上述之外, 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 慈善團體必須為公眾利益而設立
除非一項用途是旨在使社會全部或相當大部分人士獲得利益,否則該項用途不屬於慈善性 質。一般來説,一個基本上是為指定人士的利益而成立的團體,並非是慈善團體。不過, 怎樣才構成社會上相當大部分人士,實在難以明確界定,每個個案均須按其本身的情況予 以考慮。
經法院判決為慈善用途的例子
- 救助貧困人士,
- 救助特殊災害中的受害者,
- 救助病者;
- 救助身體及智能殘缺者;
- 設立或營辦非牟利學校,
- 提供奬學金;
- 特定學科的交流,
- 設立或營辦教堂;
- 設立屬公共性質的宗教機構,
- 防止虐畜;
- 保護環境或郊區。
